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永嘉縣國有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永嘉縣國有企業資產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資產租賃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行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中共永嘉縣委 永嘉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永委發〔2015〕7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具體包括縣屬國有企業及其下屬企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其他國有企業及其下屬企業,不具有實際控制權企業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租賃,是指企業將閑置的設備、房產、土地使用權和廣告經營權等資產部分或者全部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資產租賃的原則。
(一)企業在進行資產出租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布局結構調整規劃等要求。
(二)企業資產租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一般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公開招租時,企業可以根據租賃資產實際情況,合理設置承租方資格條件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三)企業整體資產或者影響企業主業生產的資產租賃的,應當做好企業職工的安置工作。
(四)已列入拆遷安置、改制重組、清算破產計劃的企業的資產,或上一級出資人已有明確處置意見的資產,原則上不得出租,遇到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出租的,必須與承租人特別約定相關事項的處理方式。
(五)對專業市場、商場、寫字樓等,企業可以按照市場規則自行制定租賃管理辦法,由縣屬國有企業或主管部門審議同意后實施。
(六)對出租給本企業職工的宿舍,企業可以自行制定相關管理辦法或在租賃管理辦法中明確有關出租操作規范,由縣屬國有企業或主管部門審議同意后實施。
(七)對列入縣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縣級招商引資項目的資產租賃,可按招商引資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內部流程,規范租賃程序。其一般程序如下:
(一)選擇招租方式。企業公開招租具體可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企業可以委托具有國有產權轉讓業務資格的交易機構招租,也可自行組織招租。
(二)制定租賃方案。企業內部有關責任部門應當制定資產租賃方案,主要內容包括租賃資產明細、產權歸屬情況、可行性、租賃期限、初步定價及市場調查情況、承租意向人等。
(三)審批租賃方案。企業應當在租賃管理制度中明確審批權限,企業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對制定的資產租賃方案進行審議,其中重大資產租賃項目應由縣屬國有企業或主管部門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
企業在確定審批權限時,應當結合企業資產情況,遵循科學合理、客觀謹慎原則,嚴禁為規避審批風險而將重大資產租賃項目列為一般、零星資產租賃項目,或設定違反“三重一大”規定的審批權限。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資產租賃應當列為重大資產租賃項目:
1.年租金高于50萬元的;
2.租賃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
3.涉及各類重要經營權、商標權、許可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
(四)確定招租底價。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市場詢價、評估,招租底價以市場詢價或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其中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市場詢價或評估結果。采取市場詢價作為參考依據的,市場詢價應有2人(含)以上參與,比較實例不少于3個,并做好相關詢價記錄,簽字齊備;采取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的,評估報告應經縣屬國有企業或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不得作為價值參考依據。
(五)發布招租信息。企業公開招租時,應當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資產招租信息,廣泛征集承租意向人。
1.招租信息至少應當在本企業網站和永嘉網或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永嘉分網上公告,其中重大資產租賃項目還應當將招租公告刊登在市級(含)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報刊上。
2.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告時間自公開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未按規定進行信息發布的,不得計算其公告期。
3.招租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租賃資產的基本情況,租賃期限、租金底價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項等。
4.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承租意向人的,企業可以根據租賃資產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90%的,應當獲得原經濟行為批準機構書面同意。
5.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承租意向人,且不變更招租公告內容的,企業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約定延長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六)完成競價簽約。招租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規定的公開招租方式實施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于掛牌價的報價直接簽約。
第六條 資產租賃的特殊方式。
企業資產租賃一般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協議租賃、續租、轉租等方式。
(一)協議租賃
1.協議租賃的適用范圍。
(1)位置偏僻、面積小、租金收入低的房地產及其他零星資產,且不能采取公開招租方式的。
各企業應當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科學合理地確定零星資產的認定標準,方可對此類資產采取協議租賃方式。
(2)國有企業、國有全資公司、國有上市公司及國有單位之間的資產租賃。
2.協議租賃的程序要求。
(1)制定租賃方案。企業應當按照資產租賃的一般程序要求,制定資產協議租賃的方案。
(2)審批租賃方案。協議租賃方案應當經企業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其中達到重大資產租賃項目標準的,還應當由縣屬國有企業或主管部門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通過,并形成書面決議。
(3)確定租賃價格。企業應當按照資產租賃的一般程序要求,開展市場詢價、資產評估工作,確定協議租賃價格。
(4)進行租賃公示。企業應當按照本意見要求,在規定的公示場所、公示期限對協議租賃的有關事項進行公示。
(5)簽訂租賃合同。企業采取協議租賃方式的,應當與承租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資產租賃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后,簽訂資產租賃合同。
(二)續租
出租資產剩余租期在半年之內,原承租人需要到期后繼續承租的,應當在租賃到期3個月前遞交書面續租申請。
企業按照承租人續租申請,做好該資產的租賃方案,并在租賃期限屆滿2個月前將租賃方案的內容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視為放棄續租,企業重新組織招租。承租人接受續租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進行公示。
(三)轉租
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將資產轉租,確需轉租的,須征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資產租賃合同,并由出租方與新的資產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新租賃協議的承租期不得超過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
(四)協議租賃和續租的公示要求
1.企業至少應當在本企業網站和永嘉網或溫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永嘉分網上公示,同時在企業內顯要位置張榜公示,其中重大資產租賃項目的續租還應當在市級(含)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報刊上公示。
2.公示時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間自公開發布信息之日起計算,未按規定進行信息發布的,不得計算其公示期。
3.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承租人情況、租賃資產的范圍、租賃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等。
4.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調查核實、妥善處理;出現符合條件的其他承租意向人的,應將租賃方式轉為公開招租,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優先權。承租意向人的認定標準,調查、處理和重新公開招租的操作程序由企業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確定。
第七條 資產租賃的期限和租金管理。
(一)資產租賃期限一般為1-3年,原則上不超過5年。對租期確需超過5年的,按照重大資產租賃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明確。
(二)租期超過5年的資產租賃項目,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五年期滿后對第六年租金進行市場詢價或評估,之后每隔二年詢價或評估一次。如原租金與市場價相差較大,應按詢價或評估結果調整租金。原租金與詢價、評估結果相差較大的標準,由企業按科學合理原則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確定。
(三)簽訂合同時,應嚴格按照招租條件執行,并不得以任何條件對租金進行打折、優惠。
(四)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收取租金,不得隨意緩收、減免租金。
(五)資產租賃附帶為承租人提供水、電、氣及供暖等關聯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收費標準和消耗數量及時足額收取費用。
第八條 企業資產租賃的合同管理。
(一)企業資產出租時,應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承租人簽訂規范的資產租賃合同。
(二)資產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1.資產租賃范圍;
2.資產租賃期限;
3.租金及租金交付形式;
4.雙方權利與義務(包括安全消防、綜合治理等);
5.違約責任;
6.應當終止(解除)合同的內容(發生改制、出售、拆遷等情況);
7.其它應在合同中明確的條款。
(三)資產租賃的合同調整。
發生資產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情況時,企業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終止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國有資產權益;也可以應承租人申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調整合同,如采取調整合同方式的,按以下條件和程序要求辦理:
1.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求調整合同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已承租二年以上的重大資產租賃項目;
(2)承租人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宏觀經濟變化導致無法繼續經營;
(3)重新招租成本過高。
2.調整合同的程序要求。
企業應當根據本意見的程序要求,在租賃管理制度中確定調整合同事項的具體操作和認定程序,如制度中未有明確規定的,不得對合同主要條款進行調整。
(1)提交申請。承租人向出租方提交調整合同的申請和相關資料,并承諾接受出租方對其進行與之相關的核查。如不出具承諾或不履行承諾的,出租方不接受申請,申請已接受的也應當退回。
(2)調查核實。企業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屬于重大資產租賃項目;是否符合調整合同的時間要求;承租人是否因不可抗力或無法預見的宏觀經濟變化而無法繼續經營,非因承租人自身經營不善或市場風險而導致;該資產重新招租成本是否遠高于調整合同帶來的損失等。核查報告應有核查人員的意見和簽字,并歸檔保存。
(3)決策審批。企業經調查核實認為滿足調整合同條件的,應當制定合同調整方案;縣屬國有企業或主管部門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對方案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
(4)評估定價。審批同意后,企業應按規定委托評估機構對租金重新評估,以經備案的評估結果確定新的租賃價格。
(5)簽訂合同。交易雙方在剩余租期內簽訂調整的補充合同或新的租賃合同。
第九條 企業資產租賃的制度建設、檢查監督及責任追究。
(一)企業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縣有關資產租賃的規定,明確職責,規范程序,建立健全資產租賃管理辦法。企業應當加強資產租賃項目的檔案管理,做到一事一檔,內部決策決議、市場詢價記錄或評估報告和評估備案表、公告公示材料等檔案資料完整詳盡,簽字齊備。
(二)縣財政局根據規定不定期地選取資產租賃項目,對企業資產租賃行為、資產租賃合同的履行和租金收取、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內部決策決議、市場詢價記錄或評估報告和評估備案表、公告公示材料等檔案資料,依法行使監督職能。
(三)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資產租賃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和法律手段,保證合同的履行。企業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因措施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按相關規定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企業違反規定,不按規定程序出租資產,不與承租人簽訂資產租賃合同、明顯低于市場價出租、不收取租金或者少收取租金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按相關規定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 企業負責人、經辦人員在企業資產出租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并按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簽訂的資產租賃合同,內容存在與本辦法不符或未按本辦法要求執行的情形,應由出租方與承租方簽訂補充協議予以修正或補充后執行至租賃期限屆滿。
第十一條 企業須根據本意見的相關條款,確定企業資產租賃的審批權限,制定本企業資產租賃管理辦法,縣屬國有企業報縣財政局備案,其他國有企業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