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及我省“36條辦法”精神,規范出差人員伙食費繳納,嚴肅財經紀律,現將《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收繳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行〔2018〕18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關于印發永嘉縣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永財行〔2017〕529號)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收繳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行〔2018〕18號)
永嘉縣財政局
2018年7月6日
附件:
浙江省財政廳 文件
浙財行〔2018〕18號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收繳
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及我省“36條辦法”精神,規范出差人員伙食費繳納,嚴肅財經紀律,根據《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浙委發〔2014〕13號)、《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17〕29號)等,現就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費收繳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除會議、培訓期間統一用餐及接待單位按《浙江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浙委辦發〔2014〕42號)規定安排的工作餐外,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用餐一般應當自行解決,以減少接待單位工作負擔。
二、需由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員應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標準及結算憑據需求,并直接向伙食提供方(含飯店、農家樂、單位內部食堂等)支付伙食費。
三、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的,人均配餐標準不得超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出差人員按實際用餐費用結算伙食費。食堂收取的伙食費作收入處理,統一在食堂賬簿核算,同時做好業務臺賬登記。
四、在農家等地搭伙用餐且伙食成本無法核算的,人均配餐標準原則上按照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掌握;出差人員按配餐標準支付伙食費。
五、出差人員結算伙食費,可根據需要由伙食提供方開具相關票據、收款憑證或收條。單位內部食堂出具收款憑證應編號并加蓋財務或收款專用章,憑據形式可自行選擇?;锸迟M結算憑據可由出差人員自行保管,也可由出差人員反向粘貼在差旅費報銷單后(不作報銷依據)一并保存。
六、除浙委辦發〔2014〕42號規定的接待工作餐外,原則上協助單位工作人員不再繼續陪同用餐。如確需繼續與出差人員一起用餐的,陪同人員用餐費用比照出差人員標準由個人自理。
七、參加有工作紀律要求由組織單位(牽頭單位)統一保障伙食的重大安保、專項暗訪等專項任務的,出差人員不再報銷及繳納伙食費。
八、各地各單位應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及我省“36條辦法”規定要求,進一步完善內控制度,規范接待管理,加強出差人員紀律教育,建立健全相互監督機制,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同級紀委監委、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協助安排用餐單位應根據出差人員告知的用餐標準及要求合理安排,嚴禁超標安排,嚴禁轉嫁費用,嚴禁個人違規保管現金。如有違反相關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的通知》(浙委發〔2014〕13號)第十一章等規定,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省級財政補助的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差旅伙食費收繳規定由主管部門依據從嚴從緊原則參照本規定作出具體執行規定,中央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并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